10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效力之人壽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會恢復該契約之效力?
(A)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20日,為拒絕之表示
(D)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10日,為拒絕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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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復效」(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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