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專案小組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任何刑事案件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
(B)專案小組僅能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立,以該署刑事警察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大隊長參加
(C)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立之專案小組,可由主持人或召集人視案件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人數,成員可隨偵查進展靈活調整,無須固定不變
(D)鐵路警察局若有設立專案小組之情形,須報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意後,依該署設置標準獨立成立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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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 C(163), D(12), E(0) #346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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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153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8~30條 A: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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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警察偵查工作中,專案小組 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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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與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設於本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長及刑警大隊長參加。
(二)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參加。
(三)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長參加。
(四)專案小組參加人數由主持或召集人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第二、三款之規定於專業警察單位準用之。
三十五、專案小組成立後,所有有關證據、痕跡、資料、文件及各方獲得之情報線索等,應由小組統一保管運用處理,其偵查工作亦由小組召集人統一指揮督導。
三十六、案件尚未偵破,而專案小組工作須告一段落時,專案小組召集人應將有關該案之文書、證據、痕跡等全部資料,詳加檢討及續行偵查應注意之事項,與可繼續運用之線索詳細移交負責偵辦該案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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