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為遷出登記?
(A)因留學出境 2 年以上
(B)入矯正機關收容
(C)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 2 年者
(D)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420), C(28), D(4), E(0) #3274306
統計: A(14), B(420), C(28), D(4), E(0) #3274306
詳解 (共 2 筆)
#6515133
戶籍法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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