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詐欺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
(A)冒稱是某法院書記官,要求不知情的民眾向自己繳納辦理訴訟費用的規費,實則據為己有的行為
(B)父母子三人共同行使「金光黨」詐術,取得他人財物之行為
(C)在網路上對公眾散布「投資某虛擬貨幣一本萬利,穩賺不賠」訊息,以詐取他人投資金額之行為
(D)模仿他人之聲音,向其家人謊稱「被綁票」,因而詐取「贖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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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 D(2), E(0) #3831431

詳解 (共 1 筆)

#7314704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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