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 十公斤及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 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10 下列何者使用溫度在 40℃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不屬液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