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法規修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得修正之
(B)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C)經法院判決,認為違憲而拒絕適用者,立法委員應提案修正
(D)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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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419), C(5628), D(1466), E(0) #138731

詳解 (共 10 筆)

#108546

中標法§20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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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169

修正:應配合、有增減、已裁併、無分別

廢止:無繼續、無單獨、無保留,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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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307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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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45

C選項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以法律為其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但法官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71號)。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規定,解釋憲法之權責在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法規修正之情形及程序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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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666
C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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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529
廢止key word修改key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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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207
法院判決違憲時.法官不可以拒絕適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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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309
背一種就好 增減修正變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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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801

4 下列何種不屬於法規應廢止之情形?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C)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變更
(D)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答案:C)- 103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1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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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557
我覺得法規的修正跟廢止的情形很相像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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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3465
未解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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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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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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