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法規修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得修正之
(B)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C)經法院判決,認為違憲而拒絕適用者,立法委員應提案修正
(D)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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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419), C(5628), D(1466), E(0) #138731
統計: A(262), B(419), C(5628), D(1466), E(0) #138731
詳解 (共 10 筆)
#108546
中標法§20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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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169
修正:應配合、有增減、已裁併、無分別
廢止:無繼續、無單獨、無保留,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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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307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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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45
C選項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以法律為其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但法官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71號)。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規定,解釋憲法之權責在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法規修正之情形及程序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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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666
C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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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801
4 下列何種不屬於法規應廢止之情形?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C)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變更
(D)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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