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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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德 高三下 (2021/09/21)
第 33 條 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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