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那一項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以刑罰處罰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B)限制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C)規定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業務者,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D)要求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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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4617), C(600), D(94), E(1) #163797
統計: A(312), B(4617), C(600), D(94), E(1) #163797
詳解 (共 4 筆)
#422006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配合國際兩公約,以及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權益。
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7年6月做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違憲的結論,並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的規定,院會一制達成共識不應再讓這條規定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大法官解釋違憲,就應修法,不過現在修法都算太晚。台灣是民主國家,根本不應再有限制結社言論自由的規定,如果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則交由刑法辦理。
在97年6月大法官解釋違憲後,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國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共產黨等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合法政黨。
新聞來源: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7/301-2715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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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74
(五)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規定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
(六)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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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413
可以主張但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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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74
釋字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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