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有關記帳士交付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記帳士有應付懲戒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 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B)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 委員會請求覆審
(C)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 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D)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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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314), C(130), D(141), E(0) #1464524

詳解 (共 1 筆)

#1524228

(A)第 28 條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B)第 31 條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C)第 29 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偵辦。
(D)第 30 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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