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乙保險人、丙保險人皆負比例分擔之責,貨物全部損失150萬,雙方各負50%比例,因此可向乙、丙保險人各自請求75萬元)
10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以貨物所有權人先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