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各共有人應否繳交土地增值稅?
(A)免徵
(B)依10%繳交
(C)依40%繳交
(D)依一般稅率繳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6), B(5), C(18), D(53), E(0) #142048
統計: A(686), B(5), C(18), D(53), E(0) #142048
詳解 (共 1 筆)
#1256445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