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且最終審定數額表業經總統公告後可否再審查:
(A)不得再審查
(B)僅限於有人檢舉始得再審查
(C)僅限於檢察官業已偵辦時始得再審查
(D)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時得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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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 C(4), D(445), E(0) #799795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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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
、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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