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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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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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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1265
年份:
96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0 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權責機關為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惟應:
(A)送該管審計機關核備
(B)送該管審計機關審議
(C)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D)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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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saralee1227
B1 ·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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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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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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