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憲法保障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舉人年滿 23 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B)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C)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D)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可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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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038), C(8800), D(382), E(0) #390026

詳解 (共 9 筆)

#72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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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投票權:
            
原則:為各該選區選舉人-----住4個月
例外:1.總統選舉 2.公投------住6個月
           (憲法)    (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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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233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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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26
  • 參選里村長、鄉鎮市代表、縣市議員、立法委員,得年滿23歲。 (註:1998年精省後,臺灣省諮議會議員改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參選鄉鎮市長,得年滿26歲
  • 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得年滿30歲。 (註:1998年精省後,臺灣省主席福建省主席改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參選總統、副總統,得年滿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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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70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A) §24 I 前段
(B) §15 I
(C) §14

(D) 刑法 第148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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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40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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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842
年滿十八歲有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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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858
選舉權是20歲  但公投是18歲 總統...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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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174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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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093
公投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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