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海巡機關人員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取締有違法排放污染海洋之船舶,依法得對該船舶進行檢查,上 述有關發動檢查船舶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
(B)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
(C)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
(D)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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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9), C(72), D(301), E(0) #135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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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088
第 11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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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596
D:因為是在經濟海域上 所以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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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452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及下次
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
前項有違法排放嫌疑之船舶,
若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或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或依實際情況確有進行
檢查之必要時,中華民國得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前項被檢查或起訴之船舶,依國際協約規定之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之財物擔保者,應准其繼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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