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某機關公職人員,其配偶經營之公司擬參與該機關公告之採購案,並依政府採 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該公司於投標文件中,未揭露其與甲之身分關係,嗣後順利 得標。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公告程序採購,一律不受限制,亦無須揭露身分關係
(B) 只要屬例外情形,即可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C) 僅需於交易完成後,由得標廠商自行公告即可
(D) 雖屬得為交易之例外情形,但仍應於投標文件揭露身分關係,並由機關主 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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