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社工員協助一位遺棄小孩在超商的案主,重新建構其家庭概念與功能發揮。該社工員主要立基於下列那 一個對人的價值理念?
(A)潛能的發揮
(B)人性的基本需求
(C)人要發揮社會功能
(D)對不正義的事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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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97), C(521), D(55), E(0) #1089716

詳解 (共 2 筆)

#2847000

Biestek 認為社會工作之基本價值有:

(1)人的潛能(potentialities of man)–人與生俱來有無限的潛能,實務工作上即是協助人們除去影響他潛能發揮的障礙。

(2)人的義務(man's obligations)–人與生俱來即有實現潛能的衝動與義務,此種義務常提及的就是自我瞭解(self-realization)和自我完成(self-fulfillment)。人有社會功能的潛在力量,此種力量為趨向實現的衝動力,因此,人有義務努力奮鬥並加以實現個人的潛能。

(3)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當人有義務努力完成自我實現的情況下,人即要有適當的途徑以達成這個目的;這個權利的種類、範圍和限度是由自然的義務來決定,即人對於不適當的手段是沒有權利的,他所擁有的只是適當的手段。

(4)基本的人性需求(basic human needs)–每個人都需要社會提供和保障他權利和諧的發展,以便有機會在身體、心理、經濟、文化、美和精神領域中獲得基本需要的滿足。這個價值有三方面相關的信念:

1 每個人有基本的人性需求;2 自我實現需要和諧發展與成長;3 為了基本需要的滿足,以便和諧發展,社會提供和保障機會是必要的。

(5)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人的社會功能是社會工作員的獨特重點,而社會功能可被視為個人在社會中所扮演的幾種角色之主要活動表現,其涉及社會角色與社會關係的概念。社會工作專業的目的是社會功能之增強,不論這種增強的需要是為個人或社會所覺察得到的。

(6)社會的義務(obligations of society)–社會有責任促使個人的自我完成。此處的社會係指全體民眾,而政府是由民眾所組織的社會轉化而來,社會與政府的目的在於增進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利益。

(7)社會的權利(rights of society)–社會有權經由其成員貢獻某種程度上的能力與資源而進步,社會工作者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技巧和經驗,對社會福利方面有明確的義務。

(8)人對社會的義務(man's obligation to society):做為社會的一份子,每個人都有責任尋求自我完成的方式,以便對共同利益有所貢獻。大部分向機構尋求協助的案主,在某些情況下是受到剝奪的人,因此社會工作者自然著重於滿足他們的需求;然而社會工作者的處遇標不能只限定在滿足需求,還要在最終的處遇目標上協助案主達到健康,並能準備給予社會甚麼。

(9)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人有選擇能力,而且由於他有自我完成的義務,所以他有自我決定的權力。所有社會工作原則的運作上,案主自我決定原則已被給予最高價值,因為只有在自由決定的情況下,責任的履行才能使案主在智慧上、社會上、情緒上、精神上向自我實現進步。社會工作員相信當處遇計畫強加給個人、團體或社區時,社會工作將會變得一點用處也沒有。然而唯有在清楚且成熟的專業責任下,才能使自由原則運用在實務工作中變得內涵豐富,而不造成令人唾棄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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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estek認為社會工作的基本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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