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證人保護法有關證人窩裡反減免刑責條款及證人刑事豁免規定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是要件之一?
(A)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B)供述限於偵查中
(C)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D)以經法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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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0), C(12), D(402), E(0) #428405
統計: A(10), B(190), C(12), D(402), E(0) #428405
詳解 (共 2 筆)
#2252156
因為事先檢察官會先提供一份協議給證人,
法官是負責審理案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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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78
D:
第14條(證人免責協商)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情形,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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