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第94點﹝1﹞跟蹤人員應防止被察覺,遇有不利情況時,應採取下列因應作為: (一)被跟蹤對象在行進間突然停止、轉身反顧、不時觀望、反身往回頭走或佯裝撿物品、打電話、購買物品等方式,暗中觀察是否有人監視跟蹤時,執行人員應若無其事,並保持自然行走狀態或佯裝向人問路、交談因應之,再視情況通知其他人員繼續跟蹤。 (二)被跟蹤對象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僅乘坐一段即下車或騎乘汽機車故意繞行,試探執行人員有何行動時,執行人員應儘量避免與其正面接觸,以免引起其注意或提高警覺。 (三)被跟蹤對象突然進入建築物,經由另外出口或後門溜走,誤導並發覺執行人員跟蹤時,執行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停止跟蹤,重新部署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如被跟蹤對象已懷疑被跟蹤,且欲向執行人員詢問時,執行人員應保持鎮靜,並準備若干合理說詞及因應作為,以資應變。 (五)被跟蹤對象製造突發事故,陷執行人員於不利時,執行人員應設法儘速撤離。必要時,得表明身分及採取反擊動作,並通知其他人員前往支援。
10 跟蹤及監視乃偵查人員對特定之人、車輛、處所或物品所為秘密、持續或週期性之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