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皆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B)我國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婦女當選名額,採取與區域立法委員相同之當選名額比例規定
(D)政黨於提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名單時,婦女候選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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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1397), C(352), D(245), E(0) #1668870
統計: A(601), B(1397), C(352), D(245), E(0) #1668870
詳解 (共 6 筆)
#2515278
(A)憲增只針對不分區立委婦女保障名額有所保障,其餘詳見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B)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C)區域立委無婦女保障名額,地方只有議員、民代有婦女保障名額
(D)不分區立委婦女保障名額為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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