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分 1 年、2 年及 3 年
(B)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裁處權期間經過後所為罰鍰處分,雖合法有效,但相對人得拒絕繳納
(D)裁處權時效期間內,若該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不得再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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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02), C(31), D(20), E(0) #2353705
統計: A(3), B(302), C(31), D(20), E(0) #2353705
詳解 (共 3 筆)
#7103826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分 1 年、2 年及 3 年❌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原則上統一為 3 年。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書為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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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處權期間經過後所為罰鍰處分,雖合法有效,但相對人得拒絕繳納❌
- 裁處權時效期間的經過,會導致裁處權消滅(《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裁處權消滅後,行政機關再為的裁罰處分,是違法且無效的,並非合法有效但可拒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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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6 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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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7 條 1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C)。 2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3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D)。 4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這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與行政罰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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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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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特別規定,此時(經不起訴處分)裁處權的起算點,是自「不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時效,表示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然有裁處行政罰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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