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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0

年份:97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
(C)戊、己、庚共同繼承
(D)乙單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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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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