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包含的面向?
(A)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B)對社工專業的倫理守則
(C)對政府法令的倫理守則
(D)對同僚的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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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9), C(489), D(162), E(0) #148477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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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二、社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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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1、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1.2、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1.3、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1.4、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1.5、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a.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b.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c.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d.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e.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f.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g.案主涉及刑案時。

1.7、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二、社會工作師對同僚的倫理守則

2.1、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與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案主的福祉。

2.2、社會工作師不宜或無法提供案主良好服務時,應透過專業分工,尋求資源整合或為適當之專業轉介;在完成轉介前,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案主權益;轉介時應充分告知案主未來轉介服務方向,並將個案服務資料適當告知未來服務機構,以利轉銜服務。

2.3、當同僚與案主因信任或服務爭議,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之專業知識及案主合法權益,公正客觀釐清問題,以理性專業的思維、客觀的分析,維護案主權益與同僚合理之專業信任。

2.4、社會工作師為維護社會工作倫理,應協助保障同僚合法權益,面對不公平或不合倫理規範之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向服務機構或各地區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社會工作師合法權益,落實社會工作師專業倫理。

三、社會工作師對實務工作的倫理守則

3.1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福利政策的推展,增進福利服務效能,依法公平進行福利給付與福利資源分配。

3.2 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技能,不斷充實自我;擔任教育、督導時,應盡力提供專業指導,公平、客觀評量事件;接受教育、督導時應理性、自省,接納批評與建議。

3.3 社會工作的服務紀錄應依法令及相關規範正確、客觀的記載;服務紀錄應適當妥善保存,保護案主隱私權益及後續服務輸送。

3.4 社會工作師在轉介個案或接受個案轉介,應審慎評估轉介後可能的利益與風險,並忠實提供案主轉介諮詢服務。

3.5 社會工作師應恪遵法律規範,忠實有效呈現工作成果,協助社會工作延續教育與人力發展;爭取社會工作師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3.6 社會工作師應在社會工作倫理規範下,理性、客觀、公正處理,參與權益爭取活動,並忠實評估其對案主、社會大眾所衍生可能利益與風險。

四、社會工作師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

4.1 社會工作師,應不斷進修努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以服務案主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4.2 社會工作師應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會現象,防止因種族、宗教、性別、國籍、年齡、婚姻狀態及身心障礙、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等歧視,所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

4.3 社會工作師嚴禁參與違法之活動,並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服務機構、社會大眾所生影響。

4.4 社會工作師應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共同推動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五、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

5.1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提升社會工作專業形象,及服務品質,重視社會工作價值,落實倫理守則,充實社會工作知識與技術。

5.2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社會工作專業的傳承,忠實評估社會工作政策、方案的執行,促進社會福利公正合理的實踐。

5.3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工作專業知能的發展,尊重智慧財產權,樂於分享研究成果予同僚、學生及社會大眾。

5.4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立,發展社會工作的各項措施與活動。

六、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6.1 社會工作師應促進社會福利的發展,倡導人類基本需求的滿足,促使社會正義的實現。

6.2 社會工作師應致力於社會公益的倡導與實踐。

6.3 社會工作師面對因災害所致社會安全緊急事件,應提供專業服務,以保障弱勢族群免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險與意外風險。

6.4 社會工作師應努力實踐社會的公平正義,提供弱勢族群合法的保障,協助受壓迫、欺凌者獲得社會安全保障。

6.5 社會工作師應促使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履行社會公益,及落實案主合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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