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以下有關刑案現場勘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氣味、溫度、印凹痕為暫時性跡證
(B)光線、煙火、位置關係為關連性跡證
(C)血跡噴濺、玻璃破裂為型態性跡證
(D)人對物之物體接觸會產生轉移性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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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60), C(12), D(6), E(0) #1202723

詳解 (共 4 筆)

#2680202
李昌鈺。2003。犯罪現場:刑事鑑定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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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204
光線煙火是暫時性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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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328

重點在關聯性證據

(一)暫時性證據:暫時存在的物證,易於消失或變化,如氣味、溫度等。

(二)情況性證據:事件演發的結果與刑案現場重建具有相關性,如開關情形、創傷位置等。

(三)型態性證據:人與人或物與物實體接觸所產生之型態,如血態、傢俱擺設型態等。 

(四)轉移性證據:兩物相接觸互相轉移之證物,如毛髮、玻璃、纖維等。

(五)關聯性證據:具有與現場、犯嫌、被害人或其他犯罪事實產生關聯之證物,如身分證、車輛引擎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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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290
印凹痕不是型態性物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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