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其分配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百分之六十充勞作金
(B)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C)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D)提百分之二十充獎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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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67), C(38), D(1847), E(0) #2988184
統計: A(110), B(67), C(38), D(1847), E(0) #2988184
詳解 (共 3 筆)
#6345264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以及相關法規,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的作業賸餘分配方式如下:
- 勞作金:
- 提撥作業賸餘的百分之六十,用於支付受刑人的勞作金。
- 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 提撥百分之十,用於犯罪被害人的補償。
- 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 提撥百分之十,用於補助受刑人的飲食費用。
- 其他用途:
- 賸餘款項用於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以及照顧受刑人及其家屬的補助費用。
- 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另外,還有一些補充資訊:
- 部分作業賸餘會用於受刑人獎勵費用,以及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
- 年度賸餘會循預算程序,部分用於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其餘則撥充作業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的分配比例可能會因法規的修訂而有所變動。因此,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以獲取最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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