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關於繼承登記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需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B)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C)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 申請之
(D)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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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5), C(17), D(9), E(0) #3034843
統計: A(18), B(135), C(17), D(9), E(0) #3034843
詳解 (共 4 筆)
#5682003
第 121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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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205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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