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機關對於所扣留之物,於多久期間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A)六個月內
(B)一年內
(C)二年內
(D)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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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904), C(18), D(7), E(0) #1254452

詳解 (共 3 筆)

#3757858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
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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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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