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集會、遊行,經警察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其負責人應如何處罰?
(A) 處以刑罰
(B) 處以行政罰
(C) 減輕或免除其刑
(D)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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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156), C(15), D(9), E(0) #1252432
統計: A(404), B(1156), C(15), D(9), E(0) #1252432
詳解 (共 6 筆)
#3343124
負責人、代理人、主持人——行政罰(3~15萬罰鍰)
首謀者——刑罰(兩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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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56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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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735
第28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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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03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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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339
28條 負責人 代理人 主持人-罰鍰(行政罰)
29條 命令解散不解散+經制止不遵從 首謀 -徒刑 拘役(刑罰)
集會遊行法-刑罰
5條&31條 強暴脅迫妨害 合法集會遊行者
29條 命令解散不解散+經制止不遵從 首謀者
30條 侮辱誹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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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3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8
集會遊行法 第 28 條
I.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II.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責(宣布中止、結束集會、遊行時,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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