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建築物增建或改建部分,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符合下列何項條件者,應適用增建、改建後之標準?
(A)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五百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
(B)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五百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
(C)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
(D)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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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 C(7), D(45), E(0) #2637113

詳解 (共 1 筆)

#574040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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