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如何始得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
(B)大法官出席人數2/3
(C)大法官現有總額3/4出席
(D)大法官出席人數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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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111), C(177), D(32), E(0) #1525586

詳解 (共 5 筆)

#3208018

第   24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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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875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4 條:I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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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909
第 26 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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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727

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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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521

這題答案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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