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原因﹖
(A)對於執行書記官所為強制執行之方法
(B)第三人主張查封標的物非屬債務人所有
(C)執行法院有超額查封之情事
(D)對於執行法院排除租賃之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 B(92), C(8), D(64), E(0) #1021519

詳解 (共 1 筆)

#2231727
聲請或聲明異議和提起異議之訴是不同的事情...
(共 2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