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關於「我國大法官在民主法制變遷發展中曾經做出的解釋」的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曾經針對大學法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認為其違反大學自治而做出違憲解釋
(B)大法官曾經針對中央民意代表應全面改選做出解釋
(C)大法官曾經針對檢肅流氓條例限制人民身體自由逾越必要程度做出違憲解釋
(D)大法官曾經針對刑法上通姦罪的條文做出違憲解釋
(E)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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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907), C(287), D(2984), E(352) #137223

詳解 (共 10 筆)

#219837
釋字 554 號解釋,並無違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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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73
B 這個是很古早的釋字,【萬年國會】當時順應民情做一次全面改選

釋字261號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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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85

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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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396
(c)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認為舊...
(共 2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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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608

補充

釋字第 554 號-通姦行為以刑罰處罰不違憲.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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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054

舊題新解

於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91號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此題應為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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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135
這題的D應該也變正確了喔,釋字791號已經宣告通姦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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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429
家庭方面自由-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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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712

請問c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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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72
請問B的釋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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