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明確規定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人民。請問:此乃保障人民的何種基本人權?
(A)言論自由
(B)人身自由
(C)集會結社自由
(D)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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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939), C(30), D(54), E(0) #229360
統計: A(16), B(8939), C(30), D(54), E(0) #229360
詳解 (共 2 筆)
#6068650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及其他關於刑事訴訟之特別法,不得追訴及處罰。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軍人、軍屬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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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651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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