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七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10中華郵政公司如欲廢止已發行之郵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報董事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