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10.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公務人員保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