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之必要,其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下列何者非屬之?
(A)自來水事業
(B)抵押權人
(C)使用人
(D)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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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335), C(91), D(45), E(0) #1344460

詳解 (共 5 筆)

#3234682
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爭議補償之裁量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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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290
完全看不懂題目想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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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628
自來水法第52條: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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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538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
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
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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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556
695f3adea2ff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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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90484
未解鎖
自來水法 第 52 條 自來水事業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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