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未滿幾年..-阿摩線上測驗
2F bella.chung 高三上 (2017/10/15)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三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四 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五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六 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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