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檢◆就業服務-乙級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幾小時?
(A)40小時
(B)42小時
(C)44小時
(D)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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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ustDoIt! 國三下 (2018/05/08)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0.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幾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