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基層農會會員代表名額,最高不得超過65人,最低不得少於31人。其人數有不足或超 過時,按會員人數比例增減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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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2347), C(0), D(0), E(0) #281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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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025
依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可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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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基層農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 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時,由所屬農事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 表大會。


2 農事小組出席基層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按小組有選舉權之會員數在五十人 以下者,選出一人,超過五十人時,每滿五十人加選一人。

3 前項會員代表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最低不得少於三十一人。其人 數有不足或超過時,按會員人數比例增減之。但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更名為區農會者,得繼續維持更名前其會員代表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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