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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提存採
(A)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B)平衡準備金制
(C)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D)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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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 大一上 (2019/01/03)
第12條: 一、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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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ic1101 小六下 (2020/07/1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
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費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契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質之健康保險,其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人身保險業變更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時,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10.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提存採(A)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B)平衡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