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醫療倫理法律化的問題,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倫理的層級與境界遠高過法律
(B)為落實同儕自律與專業自律,在地方與中央都有醫師懲戒委員會
(C)在醫師懲戒委員會中,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懲戒方式中最重的處罰是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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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4), C(14), D(131), E(0) #1194124
統計: A(60), B(14), C(14), D(131), E(0) #1194124
詳解 (共 1 筆)
#3678839
*醫懲戒會成員
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 (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最重處罰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
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之。
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之。
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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