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汽車駕駛人接送下列哪一對象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A)年滿七十歲之人
(B)未滿七歲之兒童
(C)行 李多於 2 件之人
(D)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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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02), C(5), D(20), E(0) #2791372

詳解 (共 3 筆)

#54353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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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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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2.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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