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野原美芽開自用小客車,後座載著五歲的女兒小葵,雖然沒有安全座椅,小葵仍自己繫好安全帶,野原美芽趁著停
等紅燈時,拿起行動電話聯繫餐廳預約,野原美芽以上的違規行為有
(A)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B)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C)小
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D)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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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04), C(3), D(3), E(0) #2791368
統計: A(68), B(104), C(3), D(3), E(0) #2791368
詳解 (共 6 筆)
#572044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第3項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31-2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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