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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
(A)新臺幣1,800元罰 鍰
(B)新臺幣3,000元罰鍰
(C)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D)新臺幣3,600元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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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婷 國一上 (2020/03/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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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大三下 (2021/05/17)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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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A)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