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之住所地在台北,因工作關係暫租屋居住在台中,偶而至台南老家探視長輩,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若甲欠乙 100 萬元不還,乙應向下列哪一地方法院起訴?
(A)台北地方法院
(B)台中地方法院
(C)台南地方法院
(D)台北、台中、台南地方法院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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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6), B(182), C(25), D(171), E(0) #2444370
統計: A(1116), B(182), C(25), D(171), E(0) #2444370
詳解 (共 4 筆)
#4333948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學理上,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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