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利用機會將安眠藥摻入乙的飲料中,乙飲用後陷入沈睡。甲藉此機會取走乙皮包內的金錢後逃逸。甲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刑?
(A)強盜罪
(B)搶奪罪
(C)竊盜罪
(D)侵佔罪
統計: A(2766), B(254), C(1211), D(90), E(0) #136326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 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1.「竊」者,乃不告而取;「搶」者,乃當面奪取。竊是趁被害人不知時而盜,搶是趁被害人不及防之時而奪。
2.「搶」與「強」之不同,奪取之時,施加對於被害人之強暴、脅迫等方法使其不能抗拒。
甲尾隨獨行的乙女後方,先對乙佯稱有東西掉落,誘使乙往回走,再趁機持瓦斯噴霧器朝乙的眼睛、臉部噴灑,造成乙眼睛刺痛,兩眼化學性灼傷,甲同時伸手強拉乙手上之手提包,扯斷帶子後將手提包拿走,乙高喊搶劫,甲遂將手提包丟在附近機車停放處後迅速逃離,甲成立何罪?
(A)搶奪未遂罪 (B)搶奪既遂罪 (C)強盜未遂罪 (D)強盜既遂罪
公職◆刑法-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答案:D
第 328條 第1項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務見解】搶奪罪與竊盜、強盜罪之區別.pdf
19 年上字第 533 號(搶奪行為之定義)
搶奪罪之性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若財物所持人事實上業已喪失財物之所持,從而不法領得者,則僅能成立他罪,而非可指為搶奪。
22 年上字第 1334 號(竊盜與搶奪之區別)→是否為公然奪取
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係指公然奪取而言。若乘人不備竊取他人所有物,並非出於公然奪取者,自應構成竊盜罪。
64 年台上字第 1165 號(搶奪與強盜之區別)→是否為不能抗拒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評論】
比較沒問題的是「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分,都是以「不能抗拒」為分水領,跨過去就構成強盜罪,而之所以區分兩者,乃在於強盜行為具有「強制與取財」的雙重性質,被害人是在無法抗拒狀態下喪失其財產,比起搶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有過之而無不及,是故以是否為不能抗拒來區分的方式是可行的。
另外實務就「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長期以來受「公然掠取」的影響,並認為只要公然趁人不備而掠取財物,就是搶奪。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是否這樣的區分定義可說明「公然掠取」是值得使竊盜變搶奪而加重其刑的要素?在這樣的解釋下,同為財產法益侵害,同樣是喪失其財產,若無其他利益受損,實在很難以建立搶奪罪重於竊盜罪的合理性。
是故,學說上有提出另一種看法,其認為搶奪行為的本質隱含著「對於被害人有造成傷害的可能」,因為除了財產法益受到實際侵害外還帶有「傷害的隱藏風險」,所以才必須區分竊盜與搶奪罪,此點觀察搶奪罪第2項就重傷、致死設有加重處罰規定,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綜上所述,應該認為學者的看法比較符合立法者加重搶奪刑度之意旨,只要「該行為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危險性、非暴力」就無法落入搶奪罪所規範的行為態樣,最多只能成立竊盜罪,不以公然與否作為區分。
=竊盜與搶奪、強盜之不同=刑329準強盜罪
(案例)前幾天,新聞播出了一個畫面,一位車主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車子被歹徒開走,車主想要試圖攔阻,差一點還被歹徒衝撞;這還不打緊,這車子還是車主剛因失竊找回的,就在車主到警局辦手續之時,剛走出警局就又碰上了囂張的歹徒……。車主只好又再回警局報案,但警察竟以「竊盜」論小案,車主不服,心想「這明明是搶嘛!」怎麼會是偷呢?
(解說)
1.「竊」者,乃不告而取;「搶」者,乃當面奪取。竊是趁被害人不知時而盜,搶是趁被害人不及防之時而奪。上開案例,明顯為搶,豈能以小案之竊,試圖吃案?
2.「搶」與「強」之不同,奪取之時,施加對於被害人之強暴、脅迫等方法使其不能抗拒。
歹徒在奪取車輛時,以車輛對被害人行衝撞之實,主客觀上已可達到強暴、脅迫之方法,應以強盜罪論處。
1 . 在被害人肢體可以瞬間形成防衛圈的範圍內且預期被害人將及時察覺而啟動
該肢體防衛姿勢的情況下著手襲取他人持有之物者,屬【搶奪】行為。
2 . 在被害人肢體可以瞬間形成防衛圈的範圍外或預期被害人將難以即時察覺而
未能啟動該肢體防衛姿勢的情況下著手襲取他人持有之物者,屬【竊盜】行
為。
3 . 強盜的形成須滿足:客觀的--竊盜、強(強暴、脅迫)、制(致使不能抗拒)、取
(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以上的構成要件謂【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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