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執行法第七條關於執行時效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A)不適用之
(B)仍適用之
(C)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D)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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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56), C(775), D(84), E(0) #313284

詳解 (共 5 筆)

#588150

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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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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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為普通法、基準法,依本法第一條規定,係定位於特別法,不過本法仍有少數若干條文,屬於普通法性質,行政執行法例外情形:

1、本法第7條第2項,有關行政執行時效之規定:如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即不適用之。

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執行時效三個月,應優先適用該法,不適用本法五年時效。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上,本法時效規定相對於社維法,屬普通條款,社維法為特別條款。

 

2、本法第9條第3項,不因聲明異議停止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如法律另有規定時,須依其特別規定為之。

 

3、本法第31條第2項,有關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應依第27條書面限期履行。如法律有特別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不須另以書面限期履行者,即可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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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59

翻譯:

執行時效,法律有特別規定,就不適用行政執行法規定,適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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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410
行執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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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604
題目:執行時效第 1 條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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