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被告知已懷孕之輻射工作人員,為保護其胎兒,母體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
於剩餘妊娠期間不得超過多少 mSv?
(A)0.5
(B)0.1
(C)1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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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6), D(16), E(0) #1116308
統計: A(0), B(0), C(6), D(16), E(0) #1116308
詳解 (共 1 筆)
#2439189
第 11 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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