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行政執行之時效,何者為非?
(A).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不得再執行。
(B).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 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再執行,不得再執行
(C).如於上述五年期間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上述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又經過五年 仍未終結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D).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五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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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執行期間)行政執行,自處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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