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 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 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10.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8 年7 月11 日以後的新規定,公立學..-阿摩線上測驗